1、车险中对逃离事故现场的认定应综合全案证据作出。
【裁判要旨】:
车险纠纷中“逃离事故现场”与刑法上的逃逸存在性质和证明标准上的差异。保险合同中的“逃离事故现场”并不以被保险人主观上知晓发生人伤事故为前提。即使刑事判决未认定构成逃逸,但结合全案证据可以认为逃离现场存在高度可能性的,民事案件中可以认定构成逃离。
【案例文号】:(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8号
2、交通肇事后履行救助义务但找人顶替的定性
【裁判要旨】:
肇事行为人在刑法规范层面应履行的是积极救助被害人这一核心义务。在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层面的义务除该核心义务外还包括承担法律责任。肇事行为人履行核心义务但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属于交通安全管理层面的逃逸,可以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情节,不能作为刑法层面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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