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虽以借钱为由离开医院,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刘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包含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和客观上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虽为借钱而离开医院,但被害人家属仍能与其保持联络,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案例文号】:(2016)京03刑终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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