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处,如车辆、行人违反规定抢越道口,造成损害的,由行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如因防护措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负责——周某诉江西省樟树贮木场、南昌铁路局樟树车务段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铁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处,多设置平交道口。为了既保证火车顺利通过,又保证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过,国务院及国务院的有关部委作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如车辆、行人违反规定抢越道口,造成损害的,由行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如因防护措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负责。
案例文号:(1997)昌铁经初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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