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各自过错比例——姚某平诉丁某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 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案例文号:(2007)甬民一终字第15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