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张某斌等四人诉李某、黄某、中国人寿财保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情谊自驾游的成行系所有自驾成员形成合意的结果,自驾游全体成员为所驾车辆的实际运行支配和运行受益人。在此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应由自驾游团体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共同承担。
因自驾游活动通常以情谊为纽带成行,成员间对活动中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通常无明确约定。自驾游成员间虽无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但自驾游的成行系所有自驾成员形成合意的结果,所有自驾游成员亦应认可此次自驾游活动对外所为民事法律行为。自驾游成员驾驶自驾游车辆,系自愿为整个自驾游团体提供驾驶服务,自驾游全体成员为所驾车辆的实际运行支配和运行受益人。自驾游车辆驾驶人执行的是自驾游团体共同事务,若出行前无人对此提出异议,在此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自驾游团体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共同承担。自驾游所驾车辆多为活动组成人员所有,车辆所有人自愿免费提供车辆或按份收取相关费用。在车辆所有人无过错,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责任承担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过错人承担主要责任,并由自驾游全体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