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者隐瞒身份并离开现场构成逃逸
【裁判要旨】:
被告人撞倒被害人后,在具备救助条件的情况下,置被害人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于不顾,并故意隐瞒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为肇事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车碾压致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2、吕某鹏与徐某红、太平洋财险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徐某红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经交警通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接受询问,该行为已经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书》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徐某红虽主张其离开现场是为了筹钱找医生救助伤者,但其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的事实,亦不足以推翻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因此,原二审法院依据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书》认定徐某红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徐某红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号】:(2015)鄂民申字第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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