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应对产品整体承担责任,不能因产品的缺陷部分并非由其生产,而主张其不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案件: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雄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鄂民申2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动汽车生产者,应当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但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且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车辆管理信息亦证实,涉案车辆自燃之前,发生了电池绝缘故障。事故发生后,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还因电池绝缘故障召回了部分车辆,其中包含涉案车辆同类型车辆。案涉车辆系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电池部分作为配件,是否由其生产,不影响其作为车辆生产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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