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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婚家常识

“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共有”属性认定

日期:2023-09-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又称夫妻财产制约定或夫妻财产制契约,指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之人,就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所订立的契约。相对于一般财产契约,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主体的特定性。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须具备夫妻身份,夫妻财产约定可在婚前或在婚姻存续期间缔结,但如果婚姻关系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该约定自始不生效。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以当事人具备夫妻身份为前提。夫妻可以成为一般财产契约的主体,但不具备夫妻身份的人不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

其二,内容的特殊性。夫妻财产约定解决的是夫妻财产制的问题,内容主要是选择夫妻财产制或者变更、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如果夫妻约定的内容与夫妻财产制无涉,则不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的日常家务代理权即属此列。基于此代理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不能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其三,效力上的附随性。对于婚姻法中的身份法律行为,可分为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和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前者以亲属关系之设定、废止或变者更为目的,如结婚行为;后者以形成行为为前提,附随此等行为而为之行为,夫妻财产约定当属于此。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婚前订立,但生效以婚姻的缔结作为前提;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夫妻财产约定亦不生效;婚姻关系消灭的,夫妻财产约定未履行部分效力终止。

其四,形式上的要式性。夫妻财产约定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关系夫妻财产的具体分配,法律要求当事人慎重对待夫妻财产约定,将夫妻财产约定设定为要式行为,夫妻双方只有存在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其五,法律效果的特殊性。与一般财产契约的债权性不同,夫妻财产制约定具有物权性,直接发生夫妻财产法的效果,即当事人选定的财产制度后,排除、变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协议后无须采取《物权法》要求的物权变动形式实现物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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