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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继承类案件中,经常会有客户咨询: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和他人签订了赠与合同,现在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了,作为继承人还可以撤销这个赠与合同吗?下面呢我们来看一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基本案情
冯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小冯。登记在冯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是冯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2月4日,冯某、王某与小冯签订了《房产赠与声明》,约定:冯某、王某夫妻二人自愿将其所拥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套房产无偿赠给他们的女儿小冯。因为小冯家庭名下房产已经超过两套,受北京市政策限制,暂时不具备房屋过户条件,等将来政策调整或者小冯名下具备过户条件的时候再办理过户手续。并写明冯某的相关亲属无权享受该房产的任何权利,过户后也不属于小冯的婚内共同财产,只属于小冯一人。
2018年6月9日,冯某死于车祸。之后小冯将冯某的母亲,也就是她的奶奶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奶奶配合履行《房屋赠与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而贾某表示她也是冯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撤销冯某对房屋的赠与。
一、二审法院认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是法律规定的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贾某作为继承人之一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因此一二审都判决驳回了小冯的诉讼请求。后来小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也裁定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
裁判依据
结合本案争议焦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被继承人赠与的权利。我们认为法院的裁判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继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继承实际是权利义务一并继承,在没有明确规定赠与撤销权专属人身的情况下,撤销权应当一并由继承人继承。”因此继承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二点:小冯主张本案赠与合同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不能撤销。对此,法院认为父母自愿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但并不是道德义务,因此小冯的主张并不能成立。
第三点:法院还认为,贾某已是96岁高龄老人,现在不仅遭受丧子之痛,而且还要与孙女为财产归属而反复对簿于公堂之上,祖孙三代聚讼不止,与道德相悖、无益于善良风俗;赠与合同订立时,小冯家庭名下已有超过两套房产,违反了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且赠与合同始终也没有实际履行,因此,从情理法各方面考虑,小冯的诉讼请求都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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