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婚家常识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界分

日期:2023-09-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界分

史尚宽先生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与未婚或已婚配偶间有财产法内容之法律行为不同。在前者关于配偶间婚姻财产法上秩序,惟得于配偶间行之。其他法律行为(例如赠与、买卖、借贷、租赁、合伙)则在其人(配偶)之间,亦为可能。”

由此,对于夫妻财产当事人之间既可以行夫妻财产约定,亦可进行赠与。夫妻间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其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在于:

首先,行为性质不同。

如前所述,夫妻财产约定在性质上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虽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但依赖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若发生婚姻不成立或离婚的情形,则夫妻财产制契约即不生效或无效。夫妻财产约定中,“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共有”基于夫妻身份而为之,其目的在于缔结婚姻或借此来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维系婚姻长久的目的。而夫妻间赠与属财产行为,受赠人能够无偿接受赠与人的馈赠,其效力与夫妻关系是否存在无关,也就是即使不存在夫妻关系,赠与人也会对受赠人作出赠与表示,案例三即属于此情形。

其次,形式效力不同。

夫妻间财产约定常与身份关系的存在结合,或与夫妻间的抚养扶助、家庭劳务结合在一起,或与其他财产的转移及未来财产的分配结合在一起。夫妻财产约定是重要之事,故法律要求应以要式为之,协议一旦订立对内便发生物权变更的效果,未经物权变动手续,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得任意撤销。而夫妻间赠与则属于单务诺成行为,受赠人基于赠与合同取得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债权,不发生物权的变化,赠与人实际取得赠与物需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要求履行物权变动手续,物权实际变动之前,赠与人可以依照《合同法》行使任意撤销权,出现法定撤销情形的,物权变动后亦可撤销。

再次,目的不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内部的变动出于婚姻稳定的动机,对当事人并无实质上的影响,双方作为婚姻共同体对财产当然均享利益。即无论约定的特定财产归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都由双方共同使用,收益也归夫妻双方享有,约定发生的变动可谓“有名无实”。只有在离婚或者是夫妻一方死亡时,约定的财产变动才有意义。所以,约定双方所追求的产权变动意思与身份变动相关联。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有明确的无偿移转财产的意思,受赠人接受赠与,一旦赠与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则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不再期望对赠与物享有任何利益,不得限制、影响受赠人行使对赠与物的权利,受赠人可排除赠与人对赠与物的使用。

综上,“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共有”的属性为何,需要从行为性质、订约动机及形式等方面加以区分。如果即使不存在婚姻关系,婚姻一方亦会作出将其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共有”的表示,是为夫妻间赠与,属一般财产行为,适用《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则;如果一方书面作出将其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共有”的表示背后,是基于婚姻关系缔结或者是维系婚姻家庭基础的希冀,是为夫妻财产约定,属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