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财产制契约
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第1句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形式实行约定财产制。所谓约定财产制,就是夫妻通过约定在夫妻之间实行一种有别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内容的其他类型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双方关于财产制的约定,是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之人,就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所订立的契约。
二、既有财产权属变更的夫妻财产约定
《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第1句除了规定约定财产制和财产制契约之外,还规定了狭义的夫妻财产契约,前者面向将来且多针对不特定的财产,后者面向过去且多针对特定财产,即对夫妻一方和/或双方既有财产权属变更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契约(权属变更约定)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基于前者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而后者性质为债权协议,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以及约定不明的法律效果
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第2句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法定要式行为。《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依据第1款第3句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管理权与处分权。《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它既包括一方婚前财产,也包括婚后取得的特殊财产。这两个条文结合起来,从正反两个方面阐明了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四、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内部效力。夫妻财产制契约结合法律关于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夫妻婚内财产确权(分割)协议是债权性的。此外,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将一方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变更为另一方个人所有。当协议所涉财产具有显著的重大价值时,该协议生效意味着产生债权效力。在给付后,若受给予方存在重大婚姻过错导致短期内离婚的,则给予方可援引赠与法上的法定撤销权,撤销该给予。但是,当涉及的财产价值较小时,夫妻之间成立普通的债法上赠与。
(2)外部效力。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可见,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效力能否及于第三人,关键在于其是否对该约定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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