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雄 刘清华 等 民事审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这不仅仅因为一枚小小的人体胚胎承载着夫妻双方的情感寄托,还因为人体胚胎是具有潜在生命特质的特殊物,现有法律尚未明确其法律属性。所以,每一起相关案件的披露都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了本市首起关于冷冻胚胎返还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就当事人诉请取回存放于医院冷冻保存的胚胎是否应当返还等问题,从法理、情理、伦理等方面进行了以案说法。
要回自己的冷冻胚胎遭拒
2018年11月,原告王氏夫妇委托被告福建省某医院冷冻保管6枚胚胎,并续费至今。其最近一次缴费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缴费2160元,保管24个月。后来,王氏夫妇想找医疗技术更好的医院试行辅助生育,所以不愿再委托福建省某医院保存,要求从医院取回胚胎,遭到医院拒绝。
记者了解到,冷冻胚胎是通过医疗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人体胚胎,须存置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内温度为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才能得到长时间保存。因此,医院认为王氏夫妇取回冷冻胚胎可能会进行胚胎性别鉴定或其他违法行为,且他们没有自行保存胚胎的能力,为避免保管不当造成意外以及胚胎外流引发道德风险,故不同意返还案涉胚胎。
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后,王氏夫妇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返还其委托福建省某医院保管的6枚冷冻胚胎。
法院判决医院返还冷冻胚胎
王氏夫妇诉称,自己冷冻的胚胎如果长期由福建省某医院保管,存在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处分的可能,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他们有权请求被告返还涉案的6枚冷冻胚胎,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福建省某医院辩称,他们是有资质保管胚胎的公立医院,具备保管条件,且不会将胚胎用于其他不合法的用途。如果原告贸然将胚胎取回,那么原告可能进行胚胎性别鉴定或其他违法行为。另外,原告无自行保存胚胎的能力,且胚胎的转运必须是公对公,所以不能直接将胚胎给原告。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王氏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与王氏夫妇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王氏夫妇对保存在医院处的6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及处置的权利。而医院基于潜在风险否定王氏夫妇的正当权利主张,从法律或法理角度尚缺乏充分理由。在王氏夫妇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医院的情况下,医院应将案涉胚胎返还给王氏夫妇,故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6枚人体冷冻胚胎交还给王氏夫妇。
目前,判决已生效。
依法保护合法权利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类案件在全国并不多见,但也不乏典型案例。不久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也宣判了一起类似案件。徐氏夫妇2019年在宜昌市某三甲医院先后取卵7枚,共形成5枚胚胎,其中手术移植失败1枚,剩余4枚胚胎委托医院保管。之后,徐氏夫妇要求返还代管的4枚胚胎,因未能与医院就此问题达成一致,遂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徐氏夫妇的诉请,判令医院将冷冻保存的4枚胚胎予以返还。这起案件也是湖北省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
今年1月12日,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事发湖南长沙的一起冷冻胚胎案——“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记者注意到,这类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是因为人体胚胎承载了人格、伦理的特性,包含人类尊严和伦理价值,是具有生命属性的特殊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针对福州市这起因冷冻胚胎返还而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表示,案涉胚胎在生命伦理上与王氏夫妇有最密切的联系,王氏夫妇是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案涉胚胎的民事权益。不过,王氏夫妇在取得冷冻胚胎后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由于冷冻胚胎具有脆弱性和独特性,需要保存在特殊的设备中,用特定技术手段转运和存储,王氏夫妇应寻求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转运和存储胚胎,在此过程中如发生风险,应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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