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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也可以获得价款10倍赔偿金

日期:2023-10-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也可以获得价款10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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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安全保证义务导致的价款十倍赔偿之债权,属侵权之债,生产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保证义务,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只要有损害的危险,即构成侵权;不论消费者是否明知、“动机”是否纯正,消费者均有权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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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甲在乙店购买“某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甲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乙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一审法院判决乙店赔偿甲5586元。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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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1.甲是否为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甲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乙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甲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乙店认为甲“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乙店是否违反食品安全保证义务。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乙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乙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某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甲是否已知悉过期、目的、动机等主观状态是否影响乙店赔偿责任承担。关于乙店提出甲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4.最高法∶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法院都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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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思考

1.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特别保护的表现之一是针对部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依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的情形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药品管理法》144-3: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148-2: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旅游法》70后半段: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2.案涉价款十倍赔偿请求权基于合同还是侵权?

基于合同?甲与乙店成立香肠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未订立书面合同,亦可以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一方面,买卖香肠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不必多言,另一方面,尽管没有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确定。问题在于,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否可以理解为依法确定的双方约定内容?答案为否。就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关系建立过程来看,双方并未就价款十倍赔偿有一致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意;从《食品安全法》96-2的规定来看,并不包含将该内容作为合同约定内容的意思,故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不是依法确定的双方约定内容。

基于侵权?(2023)最高法民辖90号持此观点。本文采用此观点,认为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而产生。

3.违反食安保证义务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基础分析,《食品安全法》148-2。

(1)构成要件∶

行为∶生产者生产或经营者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权益侵害∶危及消费者健康权。(本案未实际侵害甲健康权,仅有侵害之危险,存在侵害之危险,行为人依民法典1167条规定,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可导致消费者健康权处于危险中或受到侵害,从社会一般人角度看,前述关系链成立的可能性较大,该因果关系具有相当性。

违法性:推定生产者和销售者行为违法,生产者、销售者需举证证明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与标准不符之处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如损害是消费者故意造成,可阻却违法性。

有责性∶生产者、销售者如果尽到相当的注意,即可以避免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存在过失。

(2)法律效果∶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4.食品安全侵权之债中,受害人作为债权人,其主观状态是否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和责任承担?

本指导性案例告诉我们,恶意(明知过期)、故意购买过期食品、购买过期食品是为谋利的目的和动机,不影响侵权责任成立。

主观状态包括善意与恶意(是否明知)、目的、动机、过失、故意等。

民法典1173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责任,1174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乙店是否可以主张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甲明知香肠已过期,食用会损害其身体健康,但仍予购买,似乎属“故意”,其实不然,乙店销售过期香肠的行为,本身已对广大消费者健康权造成危险,构成侵权,该侵权并非甲故意购买过期食品造成,故不可以适用1174规定主张不承担责任。

至于购买过期食品是为谋利的目的和动机,如法院观点,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即法律未将消费者动机规定为减轻或免除乙店责任的事由,故以动机为由抗辩,未获得法律支持。

5.本指导性案例对食药生产者、经营者有重要警示意义,未尽到法律规定义务,很有可能触发支付赔偿损失并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0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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