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人丧偶无子女,可以指定村民委员会为监护人
【案情回放】
王某某是某村村民,年逾六旬,患有精神疾病多年,是一级精神残疾人,一直由老伴盛某某照顾。2023年1月,盛某某因病离世,王某某也因精神疾病病发,在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现病情稳定可出院。考虑到王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有人照顾,但王某某膝下无子女,父母也已过世多年,出院后如何妥善看护、照料好这位老人,成了村民委员会的心头难事。
在驻村(居)法官走访该村时,村民委员会便向她反映上述情况,询问能否将村民委员会指定为王某某的监护人,经法官释明法律后,村民委员会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崇明法院”)递交了宣告王某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上海崇明法院受理后,为保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前往精神卫生中心了解王某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王某某的主治医生反映,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社会功能受损,无自制力,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随后,承办法官又前往某村走访,向村民了解王某某的家庭关系等基本情况。经查,王某某与盛某某是原配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某的父母均已过世多年。王某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王某某的哥哥、姐姐均在本市他区生活。王某某的姐姐书面表示,因年事已高、身体欠佳,放弃监护资格。经多次询问,王某某的哥哥未就监护事宜向法院明确表态。
【以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本案中,王某某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考虑到与王某某在生活上的联系密切度、代办日常事务便利性等因素,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指定村民委员会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此案是在家事审判中进行的有益探索,村民委员会是最贴近本村村民的一级组织,最全面了解村民的基本情况。法院指定村民委员会为其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既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又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案例编写:上海崇明法院 胡春 何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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