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拒绝弟弟探望失智母亲,法院:探望父母是义务也是权利
母亲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儿子上门探望母亲,却遭到同母异父的姐姐拒绝,成年子女是否有权探望父母?
【案情回放】
小胡与姐姐谢某是同母异父的姐弟,由于家庭关系复杂,小胡从小与谢某往来不多。母亲胡老太长期由谢某在其家中照顾,两年前,胡老太患血管性痴呆,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姐姐谢某为其监护人。
此后,小胡多次到姐姐家探望母亲,姐姐谢某却总是回避或阻碍。
小胡遂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要求准许其每月探望母亲一次。
姐姐谢某则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而非权利,且母亲已不认识小胡,无法做出真实的意思表达,自己是母亲的监护人,有权拒绝。
【以案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看望父母是亲情的表现,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看望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派生出的自然权利。成年子女经常探望、照料父母,不仅是履行赡养义务的重要表现,更能够让老人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法院综合胡老太的健康状况等因素,判决小胡于每月的第一周周日下午1时至3时,至谢某家中看望母亲胡老太,谢某应予以协助。
一、子女探望父母系自然人身份权的具体体现
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至为重要。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系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而派生的自然权利,系自然人身份权的具体体现,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对于成年子女的基本要求。成年子女探望父母也是其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一种表现,符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二、子女探望父母应受一定限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探望、何时探望、以何种方式探望。
子女探望父母的目的是使老人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因此,成年子女不得以强迫的方式行使对父母的探望权,并要充分考虑父母的精神健康状况、认知水平、居住情况等,保证老人享有安静有序的生活环境及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三、关注老人精神需求,弘扬敬老爱老风尚
目前,居家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模式。赡养父母,不仅需要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对于老人来说,子女的探望是重要的精神寄托和慰藉。作为子女,应摒弃恩怨、和睦共处,共同为父母营造幸福温馨的晚年生活环境。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案例编写:上海金山法院 江彧超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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