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父无母,未婚未育,八十岁失智老人人身、财产何人照看,监护人何人来担
【案情回放】
陈爷爷一生未婚、未生育子女,父母早已亡故亦无兄弟姐妹。上世纪八十年代,陈爷爷又不幸遭遇车祸,幸遇好心邻居吴姓夫妇照顾,多年相处感情深厚。陈爷爷帮助小夫妻俩带孩子,小夫妻照顾陈爷爷衣食起居。
2018年,双方在公证处签署《意定监护协议书》并办理公证双方约定,若之后陈爷爷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时,由吴姓夫妇共同担任其监护人。
2021年,年过八旬的陈爷爷被诊断患有阿尔兹海默症。2022年,吴姓夫妇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申请宣告陈爷爷限制行为能力,并要求担任其监护人,同时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居委会情况证明、《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等材料。
经过社会调查,法院查明,被申请人系孤寡老人无其他亲人在旁照料,目前日常生活均由吴姓夫妇照顾。
【以案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被申请人生活照料情况,以及双方已经形成的和谐友善的邻里帮扶关系,且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意识清醒时,已就监护人人选达成一致,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判决指定吴姓夫妇作为陈爷爷的监护人。
一、意定监护制度为老人提供了新的养老方式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该制度的确立起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为老年人创设,创设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让老年人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提前规划、慎重托付,为自己选择最合适、最靠谱的监护人,对失独、亲子关系恶劣以及有其他特殊需求的老人尤为有益。
二、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健全时,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监护人,相比立法者依据社会一般情况确定监护人,更有利于形成融洽、稳定的监护关系,其合法权益也更能得到妥善的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与监护人因多年相处,已经形成了和睦友善的邻里帮扶关系,老人交付身家、委以重任,邻居坦诚相待、鞍前马后。这种与邻为善的优良传统值得我们倡导,有利于构建新时代文明和谐的幸福社区。
三、社会各方应共同努力保障老年人晚年幸福
老年人尤其是孤寡老人在遇见养老难题时,居村委、公证处、司法部门等均应积极作为,确保老人老有所依,营造友善对待老人的社会氛围。
案件中,法院委托社会观护员进行庭前调查和判后回访,与居村委、公证处及时对接,通过“1+N”审判模式(“1”家法院牵头+“N”个单位共同联动)保障民生、保护老人,多方位、全流程保障老年人权益落实到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案例编写:上海普陀法院 王悦 林雨佳 陈诗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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