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不能指定其他机构或个人。
案件:喻某某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1)川0107民特14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苟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苟某某的遗产,苟某某的遗产应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故申请人申请指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为苟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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