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违法性的小产权房使用权可作为自然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现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该条以概括辅以排除的方式明确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范围,意在强调除法律规定或者根据财产性质不得继承的外,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这一立法模式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定留有较大空间。为充分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益,应对遗产的“类型、范围”作出合理界定,即能否作为遗产的关键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
司法实践也普遍认为,农村小产权房的所有权无法确认,亦无法进行份额的分割继承,所以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小产权房是能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该种权利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权利,也是体现财产利益的财产权,应属于权利人的遗产范围,可以继承,也可以成为遗赠的标的。鉴于农村小产权房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可对其使用权及一定程度上的收益进行分割,必要时可申请鉴定并作价分割,但要充分考虑农村小产权房的流转限制等因素对其使用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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