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
案例:
李老先生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和王阿婆1954年生育儿子李大山;第二次婚姻1960年和孙阿婆结婚,结婚时孙阿婆有个未成年儿子孙小松,孙小松由李老先生和孙阿婆抚养成人;第三次婚姻1998年和陈阿婆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孙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儿子孙西,女儿孙红。2007年,孙小松患病去世。
1998年,李老先生在和陈阿婆结婚前,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2011年该房屋拆迁,李老先生和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李老先生多次表示将该房屋赠与给孙西。2017年5月,孙西代李老先生认购结算了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并对该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后因李老先生生病住院,一直未能与孙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2018年3月,李老先生因病去世。李老先生的继承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孙西将李大山、陈阿婆、孙红一起诉至人民法院,并提供了李老先生生前与孙红的一份录音,证明李老先生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了孙西,要求李大山履行李老先生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
李老先生去世后,受赠房产的孙子将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老先生的大儿子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行使撤销权。
法院观点: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链接
第六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我们能确认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赠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开宗明义说明其立法宗旨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随着财产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化。本案中,在李老先生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意愿的前提下,李大山作为李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第二款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任意撤销权的几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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