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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日期:2023-10-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这是原来的《继承法》第15条和现在的《民法典》第1132条当中的规定。实际上,不只是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只要是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的利益,都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实现符合各自意愿的妥当安排。但是,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遗产分割的原则,必须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确定,继承人不得协商确定。

首先,关于遗产分割的时间,应当区别于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我们认为,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协商的问题。而遗产分割的时间,是指继承人办理遗产实际分割的具体时间,也就是说,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遗产何时开始进行分割。

其次,关于遗产分割的时间,还应当区别于遗产处理时间。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分割的时间就是遗产处理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也就是等于说,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分割时间不等同于遗产处理时间,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的处理”中的第1147条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的规定可以看出,遗产分割只是遗产管理中的一个环节,而遗产管理属于该“遗产的处理”章节的内容,所以遗产分割也只是遗产处理的一个环节而已。

第三,关于遗产分割的办法,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补偿分割等办法,根据《民法典》第1156条第2款的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分割遗产,继承人之间都可以进行协商。

第四,关于遗产分割的份额,也就是每个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具体份额。尽管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这属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并不影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确定份额,即使协商确定的份额不均等甚至份额差距较大,这都属于继承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法律不应当予以干涉。

第五,关于遗产分割的份额,如果继承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该协议属于遗产继承份额协议,不同于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涉及遗产分割的时间和方法,而遗产继承份额协议一般不涉及。另外,继承人之间达成的遗产继承份额协议,是每个继承人对于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的处分,协议的内容是确定份额比例,即使该协议中有的继承人的份额比例很低甚至是零,也不等同于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该协议的达成并不是协议一方放弃继承权导致的遗产在其他继承人之间的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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