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普通遗产债权的优先次序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普通遗产债权的优先次序,这个问题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直接相关。尽管主流观点认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是一种基于事实扶养关系形成的对于遗产的债权,但这种债权属性不同于遗产债权。这里的普通遗产债权是相对于担保遗产债权来说的,担保遗产债权当然优先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不必讨论。
对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受扶养人而言,其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不是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公平原则,而是基于保障基本生存权益原则和被继承人终意推定原则。所以受扶养人的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债权属性极其薄弱,其可分得适当遗产完全属于无偿取得,而遗产债权通常都是有偿,所以普通遗产债权应优先于受扶养人的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对此,有个别不同观点认为,保障基本生存权益事关生死和社会稳定,应当优先考虑,应当赋予受扶养人的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优先于普通遗产债权。
关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扶养人的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有的观点认为,其在法律性质上与无因管理之债类似,应当与普通遗产债务和遗赠扶养协议在同一顺序受偿。有的观点认为,该请求权产生于道义上的义务,并非强制偿还债务,应当劣于普通遗产债务和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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