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对其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我国亲子关系法一直以来都采取此种立场,即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不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产生影响。与此相应,《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1条设计了配套的继承制度。本条第1款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2款规定:“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客观地说,本条规定的问题在实践中并非疑难问题。从实践来看,比较棘手的问题是,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标准如何操作,即如何具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以多长时间为宜?另外,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解除,如何解除?只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完善了这些配套制度,本条规定才能更好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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