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必留份的优先次序
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与必留份的优先次序,这有不同观点,同时与两者的制度目的和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有关。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必留份应当优先于遗产债务得以实现。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主流观点认为是一种基于事实扶养关系形成的对于遗产的债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扶养人和扶养人各自享有的分给适当遗产权与必留份的优先次序各不相同。因为法律赋予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受扶养人享有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的目的,与法律创设必留份制度的目的,属于异曲同工,都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所以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解释出发,在权利实现次序上应当赋予受扶养人的分给适当遗产权与必留份处于同一顺序。相比较之下,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扶养人,法律赋予其分得适当遗产权是基于其对被继承人扶养付出的一种报偿,其权利实现的紧迫程度较低,且一般与基本生存权益无关,所以必留份应当优先于扶养人的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和必留份的规定,是分别在《民法典》继承编的不同章节中进行规定的,从立法条文体系安排解释,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只适用于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形,也就是说,遗嘱继承和遗赠要优先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和第1159条的规定,必留份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也优先于遗产债权。因此,必留份优先于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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