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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日期:2023-04-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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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作为股东个人的财产,依法可以继承。由于股权与公司不可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人合性的特征,股权又代表了股东资格,因此股权继承受制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约束或者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2.股权继承优先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股权继承,应当考虑股权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资格不得继承时,或者继承人不愿继承股东资格等情形下,继承人仅享有股权中的财产权,由股权价款中得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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