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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婚家常识

夫妻一方巨额打赏主播另一方可否要求返还

日期:2023-08-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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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索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7民初230号、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23901号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701号、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民初8141号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3民初925号等

法院主要审查以下事实:

打赏次数、单次打赏金额(小额、多次)

夫妻双方由谁管理财产,能不能关注到共同财产的变化

除了案涉的打赏,日常大额消费,双方是怎么商量的,怎么消费的

观看直播另一方知不知道(多长时间,能不能注意到)

打赏有没有影响共同生活

向几个主播打赏,占比多少

和主播是否有婚外情或暧昧关系、怎么发现的

打赏对夫妻生活产生了什么影响

主播是否主动要求打赏,是否线下接受财产

法院一般作出如下认定:

抖音充值行为,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在充值者和抖音之间成立

打赏行为,是网络服务合同消费行为的延续,主播依附于平台,直播服务属抖音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用户和主播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其打赏行为亦仅是将虚拟道具发送给主播,真实货币由北京微播公司获取,这类虚拟道具与一般性财产权益存在显然区别,道具的使用不产生新价值,不构建新的法律关系

一方主张的侵权事实(夫妻共同财产权),也系夫妻内部关系,非本案合同法律关系中所应处理的范畴

用户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获得了与网络游戏体验相似的精神上的满足感。简单而言,用户充值取得虚拟道具对主播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显然其行为不具备单务性、无偿性,所以不是赠与合同

不当得利纠纷案由,都被法院改成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合理限度内的精神文化消费或休闲娱乐开支并未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也就不需要事先征得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每次充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仍属于合理限度内的精神文化消费或休闲娱乐开支,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就算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作为配偶的一方当事人很难说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另一方长时间通过手机观看直播表演、充值刷礼物的行为自始至终全然不知,即便确实不知情也存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疏于管理的较大过失,所以不属于侵犯共同财产权

结论:

对于直播这种新型经济业态,实践中法院还是秉持保护的态度,只有在主播有过错的情况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或者主播要求打赏,线下接受财产赠与等),才可能支持返还;

主播不存在过错时,单纯打赏,主播和平台都没有审核用户打赏的支出是否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对于每次万余元、几千元的打赏,法院会认定为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内,不支持返还;

但是对于大额打赏,比如一次数十万,是否会被支持,还有待实践考察,不宜仓促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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