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指定监护人?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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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指定监护人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今天深圳律师给大家来介绍下如何申请指定监护人?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欢迎阅读了解详情。
如何申请指定监护人
如何申请指定监护人?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如何申请指定监护人?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的亲属关系证明;
2、如果是成年被监护人的,还需要提供成年被监护人无行为能力的证明;
3、为了争取监护权,还需要收集自己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据;
4、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
5、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
指定监护人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
如何申请指定监护人?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xxxx县人,无业,住xx市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
被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60年05月20日生,xxxxx人,xx市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因患精神病现在xxxx院住院治疗。
申请事项:
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XX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原来有其父母及大哥、大嫂共同照看,后来,其父母先后去世,自1995年7月9日起,赵XX由大哥和大嫂照看。2010年12月9日大哥去世。至此,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近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特向xx市xx镇xx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
一、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申请人杨XX申请担任赵XX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担任赵利全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申请人杨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
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履行监护职责。
四、申请人杨XX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1、从户口簿可以看出,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一共五人,即公公、婆婆、小叔赵XX、申请人和丈夫。没有妻儿的赵XX长期患精神病,期间都是全家四人共同照顾,共同监护。
2、申请人的丈夫赵X去世后第4天,即2010年12月13日,为加强对“五类”病人的监护管理,XXXX社区居委会指定我作为赵利全的监护人并与我签订了xx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居委会指定上诉人为监护人符合《民法典》第28条第(五)项的规定,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3、申请人手里掌握管理的xx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xx镇银苍社区“证明”、 赵XX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单据、家庭户口本、赵XX的各类身份证件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在精神病人赵XX父母去世、无子女无配偶的情况下,作为其嫂子的申请人杨XX即为赵XX的实际监护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赵XX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杨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XXXX社区居委会予以同意为盼。
此 呈
xx市XXXX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杨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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