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之间特定财产纠纷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
除夫妻关系外,共同生活是近亲属之间产生财产性婚姻家庭纠纷的前提;没有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成员,相互间因家庭财产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其性质应为共有纠纷。
本案案号:(2021)皖1126民初4747号,(2022)皖0303民初252号,(2022)皖03民他23号,(2022)皖民辖105号
案例编写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红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