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业主有权减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
丁某自2019年7月购买并接收某小区一处房屋,一直未装修入住,亦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丁某向其交纳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丁某认可其未交纳物业费的事实,但抗辩房屋空置,物业费应予减免。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所购房屋现仍系毛坯房,其提交的房屋室内照片可以为证,物业公司亦认可该房屋未实际装修的事实。
裁判意见
物业公司已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丁某作为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费,逾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丁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构成违约,物业公司主张物业费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鉴于涉案房屋仍为毛坯房,丁某未装修入住这一事实,法院判令丁某按物业收费标准的60%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法官点评
本案中,丁某的房屋属于普通住宅,其购买并接收房屋后,未对该房进行装修,所谓“居住”更无从谈起,该房处于空置状态,让其全额交纳物业费显失公平。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最高不得超过60%。因此,丁某主张减交物业费的抗辩应予支持。本案纠纷属于典型的房屋空置情况。现实生活中,存在房屋长期未实际装修入住的情况,对于房屋是否空置,可根据水、电、气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在实践中,就房屋空置物业费打折的问题,还应看物业服务合同对此有无约定,如无约定则可根据已查明的房屋空置情况,判令业主减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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