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醉酒跌落小区护栏 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曾亚妮,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自来水公司因铺设管道形成台阶,致使原本的人行道路变窄,护栏变低,一男子醉酒后不慎翻出护栏坠亡,其法定继承人遂起诉自来水公司和物业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自来水和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
2017年2月某日凌晨左右,董某与朋友大量饮酒后,打车回到居住地A小区,当行走60米左右时,坠落A小区与B小区之间的堡坎。同日7时左右,董某被人发现已经死亡。
据查实,事故发生处系A小区人行道,该人行道系通过高架桥方式修建,外侧临空,设有护栏,下方为B小区。人行道原宽1.3米左右,靠护栏处路面上方铺设有消防水管。2016年,A小区实施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人行道路面紧挨消防水管又铺设了自来水供水管道,并砌了水泥保护层,形成高0.25米,宽0.57米的台阶,原人行道宽度仅剩余0.72米。护栏呈“凸”字形墙体状,高处距供水管道形成的台阶0.83米,矮处距水管形成的台阶0.45米,矮处还设置有花台。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董某进入小区时是行走在小区的车行道上,遇前方有逆向摩托车灯光,遂走上人行道,走几步后踏上了供水管道形成的台阶,突然重心不稳,身体往护栏处倾倒,继而身体翻出护栏,坠落至B小区内。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事发时董某处于醉酒状态,肢体无法完全自控,系其坠亡的原因之一。其次,自来水公司在人行道路面上铺设供水管道,形成的台阶致使原人行道变得更加狭窄,还使得护栏高度远低于安全标准,该人行道存在严重的安全缺陷。故,自来水公司在人行道路面上铺设供水管道亦系董某坠亡的原因之一。最后,C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职责,铺设供水管道后的人行道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该公司并未进行有效防范或整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董某醉酒丧失自控能力与人行道安全缺陷系致使其坠亡的共同因素,起共同作用,综合考量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由自来水公司、C物业公司分别承担35%、15%的赔偿责任,其继承人自行承担50%的损失。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自来水公司、C物业公司是否应对董某的高空坠亡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自来水公司铺设水管导致人行道护栏高度降低、不符合安全标准,其过错责任相对争议较小。而物业公司抗辩其没有实施侵害董某生命权的任何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共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主要事项。本案中,A小区在交付业主使用时虽验收合格,但在使用过程中,因改造工程导致改变之后的物业状态存在安全隐患。A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C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在协助自来水公司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时,应当清楚改变后的人行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其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或自行进行整改。董某醉酒虽是导致本次意外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但醉酒并不必然导致其坠亡,C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其消极不作为与董某坠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对董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物业公司常常觉得委屈,认为自己仅仅是在业态现状的基础上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区域提供清洁等服务,但实际上,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亦或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的责任不止于此。比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就规定,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因此,物业公司应积极作为,充分履行管理职责,既是对业主负责,也能防患于未然,当纠纷发生时,方能充分抗辩自身义务的完成。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