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结婚登记日即为夫妻关系开始的时间,直到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日。结束婚姻关系有以下两种办法: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行政登记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至领到离婚证书之日截止。诉讼离婚,自判决或者调解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拥有婚姻关系。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存款、股票、股权等,婚前财产归属不因婚姻长短而改变,但如果使用婚前财产进行投资,所得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如价值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生活用品价值大或否,法官需要根据在个案中双方的收入水平、财产情况以及生活用品的价值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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