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法定工伤,另一类为视同工伤。不论是法定工伤,还是视同工伤,本质上都是工伤,都作为工伤处理,工伤待遇都相同。法定工伤,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为工伤的情形,这也是工伤的普遍形态,主要分为以下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是工伤的基本形态,其他工伤形态都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形的扩展。在工伤认定中,要准确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即“三工”,这三者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1)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2)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3)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4)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1)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注意工作场所不仅仅是工作岗位,还包括一些与工作职责有关的合理区域。在一些工伤案件中,劳动者因不是在自己工作岗位受伤而被人社部门拒绝认定为工伤,如在工作时间串岗,帮助工友而自己受伤等。其实人社部门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混淆了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的区别,如前所述,工作场所的外延要远大于工作岗位。工作岗位也不是固定的,要放在特定情形下去理解。“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包括:1)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本职工作,2)用人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3)维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工作,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求。比如工作期间在附近吃饭,上厕所,在宿舍睡觉等解决基本生理需求过程中所受的伤害,一般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成都四通印制电路板厂何龙章如厕摔倒致死工伤认定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28行终10号吴敏工作期间中午外出就餐被酒精烧伤工伤认定案等,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结合案情作出了合法而又合理的解释。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里的意外伤害不仅包括暴力,比如拳打脚踢,石块砸伤,流弹击中等,还包括非暴力,比如蚊虫叮咬,毒蛇咬伤,意外中毒,中暑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7行再1号认定王瑞伦与曹某发生争执的起因是工作衔接问题,王瑞伦到二楼查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完成工作任务,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王瑞伦因为责备曹某未及时抽浆,从而引起争执并受到暴力伤害,其受到伤害的原因与其履行及时完成打浆任务的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关联,且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由于个人之间恩怨造成的,则不属于工伤。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比如职工上下班前后上下楼梯,打扫卫生,整理产品,收拾场地,洗澡等各种与工作有关的事务而受伤的情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朝辉在一楼大厅等候电梯上班时不慎摔伤认定为工伤就是认为张朝辉在办公楼底楼大厅等候电梯的目的就是为了到达18楼的办公室,其等候电梯的行为可视为其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当然,如果因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受伤害,则不被认定为工伤。
4、职业病患者,包括职业病潜伏者。如尘肺病、白血病、各种癌症等。
把职业病列为工伤,是因为这些疾病是由于职工在工作中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原因引起的。对于那些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以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及退休人员,如果后来查出职业病的,仍然属于工伤。对于这部分人员,要在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张华丽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仍被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不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对于建强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工伤的认定。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中,如果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职工无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均可被认定为工伤。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在上下班途中去买菜,看望病人,就餐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属于也属于“上下班途中”。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等法律文书但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职工承担主要责任的,在排除非工伤的情形下,应认定为工伤。但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如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15号答复认为,普兰店棉麻捻线厂职工矫某华、车某荣违反企业规定(普兰店棉麻捻线厂在其制定的《上岗规定》中规定:为了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上夜班的工人下班后,必须在工厂的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下夜班后未在职工宿舍住宿,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比如职工遭遇原因不明的死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有能证明是与工作无关的原因导致死亡,才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否则,就按照工伤处理。(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比如参加体育活动,娱乐活动,旅游度假、疗修养等受伤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行终292号判决书认定伍子由参加婺城区安监局安排的疗休养活动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心脏猝死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原因死亡,应当认定视同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比如串岗、帮助他人等。(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这是概括规定,法律不能穷尽一切情形,只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伤害,一般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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