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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小区玩耍不幸跌落身亡,物业公司被判赔34万

日期:2023-01-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孩童小区玩耍不幸跌落身亡,物业公司被判赔34万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代苗 侯明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年来,随着居民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各个小区内都增设了许多滑梯、健身器材等设施,为小区内居民提供一个休闲娱乐场所,但同时也给喜爱玩耍的孩子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近日,家住江苏省沛县的刘小小,在某小区露天健身场所攀爬玩耍时不慎跌落地面,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 年仅8岁。

面对刘小小父母的索赔起诉,日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赔偿34万余元。

串门期间孩子玩耍跌落身亡

现年40岁的刘某系某街道办事处职工,结婚多年后育有一子,因此一直疼爱有加,家庭生活和睦。某日刘某接到朋友邀请,于是携家属及刘小小一同至某小区朋友家中聚餐。

由于两家关系一直很好,吃饭时刘某与朋友推杯换盏,持续时间较长,这让天性爱动的刘小小生出了下楼去小区露天健身场所玩耍的想法,刘某认为孩子已经8岁,而且只是在小区内,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告诉刘小小注意安全,便让他独自下楼玩耍。等到刘某从朋友家中出来,已是两个小时之后。

当刘某正要喊上孩子回家时,突然听到小区内一片嘈杂,许多人涌向了小区健身场所的一角,心里有不好预感的刘某迅速赶至楼下,发现儿子刘小小头部受伤正躺在地上,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刘某得知,刘小小是因攀爬健身器材到该小区物业公司搭建的遮阳棚至水泵房,在返回地面时跌落导致死亡。刘某夫妇认为儿子的死应由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故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79万余元。

物业公司放任危险性存在

庭审中,被告提出,两原告及刘小小并非该小区业主,不是物业公司服务相对人,且小区内的健身器材为公益设施,非物业公司安装亦无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仅对小区设施有管理义务,因此对刘小小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实地勘察后发现,涉案器材位于该小区东南角,顶处以钢材与被告搭建的遮阳棚左侧相连,遮阳棚右侧与小区水泵房相连,通过遮阳棚可以直接到达水泵房上的平面屋顶。事故发生时,该物业公司也未设立警示标志。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健身器材公共物业的管理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设施安全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完善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为居民提供安全的健身活动场所。而本案事故发生,与该物业公司搭建遮阳棚并用钢材链接健身器材顶端存在安全隐患有关,该物业公司放任危险性的存在,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次要原因。

判决承担相应责任,赔偿34万余元

即便物业公司未能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但刘小小出事时未满八周岁,两原告作为刘小小的法定监护人,应根据刘小小的年龄、智力状况,妥善履行监护责任。而根据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刘小小在没有监护人看管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在水泵房上的屋顶玩耍长达2小时左右,

由于两原告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疏于监管,放任刘小小自行到小区内长时间玩耍,是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刘小小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给付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细心呵护,也离不开社会营造的安全环境。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要全面做好小区内的建筑、娱乐器材等设施的安全预防,积极完善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尽可能避免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发生。而时下正值寒假,中小学生脱离学校看管,作为家长亦应当注意加强对孩子的看护,避免孩子长时间脱离家长视线,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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