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换届致电梯维修费拖欠 法院:组织主体并未变化 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案情回放】
原告某电梯公司自2014年至2018年为一小区内部的电梯进行维护修理,但是直至2021年底,该小区业委会仍未支付19万余元的维修费欠款。电梯公司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黄浦法院”),要求业委会还清其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为此,电梯公司还出具了每年度各类维修清单和报告以证明事实。
业委会称,原主任于2017年底辞职后,2018年一整年间业委会主任实质上都处于岗位空缺的状态,直至2019年新主任出任。而2018年的电梯维修文件上没有业委会的签名或盖章,相关维修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存疑。
由于上述文件只有物业公司的盖章确认,于是法院追加物业公司为第三人。物业公司表示,对于其盖章确认的费用均予以认可。
【以案说法】
上海黄浦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电梯公司曾经为小区提供电梯维修服务,虽然电梯公司与业委会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可以认定双方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2014年至2016年的零件更换报告和业主大会报销单、2017年的事务移交清单和维修文件均有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确认和业委会盖章,法院遂对2014年至2017年电梯维修费用的事实予以采信。
另外,2018年的事务移交清单中,物业公司进行了盖章确认,当时的业委会副主任作为代表进行了签字确认,说明业委会对于上述费用的发生是知晓并认可的。虽然业委会并未并未在维修文件上签字盖章,但物业已签字盖章,并到庭对维修电梯的事实作出陈述,故法院对2018年电梯维修费用的事实予以采信。
据此,上海黄浦法院判决,被告业委会应向原告电梯公司支付维修款19万余元,并支付以19万余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利息。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社区治理、物业管聘、业主联络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业委会运转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物业公司以及各家维保单位的利益。业委会换届属于内部成员的更变,组织主体并未变化,承担的债务继续延续。新一届业委会应该依据规定,要求资格终止的业委会委员移交资料档案、财务账簿,积极核算,诚实守信地履行债务。
安民乐民,社区为本。社区治理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居住生活,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委会尤其责任重大。业委会由业主选举,向业主负责,是业主实现社区自治的代表和媒介。业主应该积极参与委员推选、积极行使监督权利、积极反馈意见建议。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编写:上海黄浦法院 张逸帆 陆弈越)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