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以房屋闲置拒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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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整合到《民法典》物权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合同编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下物业服务纠纷的增长,其中最大的修改之处是:改变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规则,强化业主权利。
业主能否以房屋闲置拒缴物业费?即在开发商交房后,业主能否以还未装修、入住等理由拒缴物业费?
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判列裁判要点,业主不能房屋闲置拒缴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双方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有的业主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判决该业主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审理法官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法官解释,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
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普法小贴士:《民法典》关于改变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规则,强化业主权利的解读
法律依据(第287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该法条实际上是将物权法76条拆分成五、六项,且两项表决方式不同;增设业主会议法定最低人数限制即专有且业主人数“双三分之二”; 六到八项变更表决规则,即参与表决双三分之二的双四分之三同意通过;其他表决事项则只需参与表决的双三分之二中的二分之一通过即可,解决使用维修资金难题;增设第八项表决范围,增强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控制能力;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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