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虽然不考虑被告的过错,但依然可以进行过失相抵。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穿行两个院落之间并不用于通行的铁门,其在进入被告的院落时应当意识到狼狗对陌生人具有的危险性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预见,因原告对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预见不足进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