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由亲朋代为抚养不适用收养关系。《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这种不具有收养性质的抚养,并不变更亲子法律关系;抚养人和被抚养人间,是不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超计划生育。《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三)严禁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收养法》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或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收养秘密知情人的保密义务。《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收养人、送养人有权要求保守收养秘密,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泄露该收养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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