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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能以协议约定来规避监护职责

日期:2023-0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监护人不能以协议约定来规避监护职责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许霞 许婧婧,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监护人与第三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照看、护理等监护职责,并约定一次性支付费用。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生活及照看、护理成本增加,第三人要求监护人增加护理费用,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支付相应护理费用。监护人以协议约定来规避或转移监护义务,拒绝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淮安市某公司员工马某突发脑溢血,导致半身瘫痪,经法院调解确认马某由淮安市某公司履行监护职责。后淮安市某公司将马某安排至赵某开办的养老院生活,双方于2012年签署《协议书》,约定淮安市某公司一次性支付13.5万元,用于马某生养死葬、护理及护理耗材等,赵某负责照顾马某日常生活及死后事宜处理,马某的五保经费由赵某领取保管,用于马某日常生活所需。2021年,赵某因淮安市某公司给付的13.5万元已全部用完,马某的工资、五保费不足以支撑护理成本,与淮安市某公司协商增加费用。因协商不成,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协议的实质是淮安市某公司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赵某,由赵某代淮安市某公司向马某履行养老、护理等监护职责。马某自2012年10月份至今一直在赵某开办的养老院生活,双方虽约定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13.5万元,但在这九年中,生活成本及护理成本均在上涨,且随着马某年龄增大,马某的护理难度及护理费用亦会增加,淮安市某公司支付的13.5万元及马某的收入已不足以维持马某的正常生活及护理费用。如果淮安市某公司不增加相应的养老、护理等费用,则可能导致赵某利益受损或赵某不能为马某提供正常标准的养老、护理服务,并有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马某的正常生活。根据马某的身体状况及收入情况,马某的养老、护理等费用不宜一次性支付,结合本地普通标准养老机构的收费水平,酌定淮安市某公司暂支付马某养老、护理等费用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如马某的收入仍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生活及护理等费用,赵某可再向淮安市某公司主张。遂判决淮安市某公司支付赵某22100元。宣判后,淮安市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淮安市某公司再支付马某的养老费用。

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协议,淮安市某公司已依约履行支付13.5万元的义务,赵某也应依约履行照顾马某的义务,协议书无法定无效和可撤销情形,赵某亦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现马某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养老费用,对赵某来说是其应当自担的一种商业风险,故赵某无权要求淮安市某公司再支付养老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双方已于2012年签订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13.5万元,但至2021年,淮安市某公司支付的13.5万元及马某的收入已不足以维持马某的正常生活及护理费用,协议书签订所依据的现实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协议履行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被监护人马某的正常生活,故赵某有权要求淮安市某公司再支付养老费用。笔者认为,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确需增加护理费用时,监护人应支付相应护理费用,不能以协议约定来规避监护职责。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协议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协议。案涉协议的产生是基于淮安市某公司与马某之间所具有的特定身份关系。淮安市某公司作为马某的监护人,其职责包括保护马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对于成年人的监护目的并不在于被监护人的监管,而是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照顾,更加注重对被监护人人身上的照护职责。淮安市某公司与赵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赵某照顾马某的日常生活及死后事宜处理,是因为公司自身不方便亲自履行监护职责,只能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他人,签订案涉协议是其履行自身监护职责、承担监护义务的一种方式。故案涉协议应属于身份关系协议。

其次,如果认定案涉协议属于非身份关系协议,将导致民法典总则编中有关监护规定的立法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案涉协议,监护人淮安市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费用后,则完成了合同义务;因协议中并未约定照顾、护理标准,赵某在淮安市某公司支付费用及马某收入、五保费等范围内照顾马某,则完成了合同义务。协议双方均未违约,但被监护人马某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法院确认淮安市某公司作为马某监护人的意义何在?民法典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及规范意旨如何实现?

最后,案涉协议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监护的规定。案涉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监护的相关规定,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处理,以保护被监护人马某的权益为首要原则。所以,本案中,在案涉协议签订所依据的现实客观情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时,在13.5万元及马某的收入确实不足以保障马某的基本生存权利时,综合考虑马某的年龄及身体状况、收入情况、日常护理费用等,确定监护人淮安市某公司按年向赵某支付被监护人马某的养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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