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后偶发急性重大疾病,且无证据证明该疾病系婚前所患,另一方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告所患急性精神分裂症应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庭审中,经查阅病历及就诊记录,虽然被告发病时间距离办理结婚登记时间较近,但其所患精神类疾病系急性,且目前未发现被告婚前有精神分裂症的就诊记录,亦无家族遗传的相关记录,原告主张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2021)津0106民初770
案情简介: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婚后被告因失眠等原因至某医院就诊,后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症样,。后又再次因精神分裂症由原告陪同至某医院就诊。某年某月某日刘某的病例记载:家属否认家族两系三代患有精神疾病即神经系统疾病史。后,原告以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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