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患病住院期间另一方陪护的,推定另一方在陪护期间应当知道对方患病的事实。
裁判要旨:原、被告自2015年11月3日结婚,婚后被告于2016年先后在卫辉市人民医院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多次陪护过被告,但原告称不知道被告的病情,显然不符合常理。鉴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关系特殊,且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多次陪护,故本院推定原告在2016年应当知道被告的病情。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婚姻,应予驳回。
案例索引:(2021)豫0781民初52号
案情介绍: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原告郭某于2020年11月起诉被告马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经法院查明,被告于2014年8月4日住院,诊断为:慢性肾炎综合征,高血压Ш期极高危险组。原、被告于201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9日、3月2日住院,两次住院,原告均在医院陪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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