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疾病一方已经履行了婚前告知义务,虽告知不充分但不属于隐瞒,另一方以此为由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患有的精神分裂症在医学上应认定为重大疾病。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被告曾告知原告其“有过心理问题,有过被害妄想症的症状,但已经治好了,和正常人一样”,而事实上,被告婚后病情稳定,能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可见,原告在婚前是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也可看出,被告婚前就其患有精神疾病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原告未能谨慎对待,未深入了解被告的病情,盲目草率结婚,现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1)皖 1503 民初 2118 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交往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有9年时间,其主要表现为“疑人害己,行为紊乱”。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曾告知原告“自己有点抑郁,但是已经治疗好了”;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曾告知其“有过心理问题,有过被害妄想症的症状,但已经治好了,和正常人一样”;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行为有异于常人,下巴抖动,靠服用药物才能控制,由于长期服药产生的副作用导致被告部分咀嚼功能丧失;现被告的精神疾病通过周期性注射药物治疗病情稳定,能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目前在某某学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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