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缺失的爱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彭文甫 樊欢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海门法院判决撤销余某为小卢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海门区民政局为小卢的监护人。
该案系海门地区首例民政部门提起的撤销监护权案件,表明了全社会、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综合立体保护,这也是海门法院通过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审判变更、撤销监护权案件等方式,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表明法律必将成为未成年人成长路上的避风港,同时也希望全社会都呵护未成年人。
小卢是一名12岁的男孩,系非婚生子,不知生父是谁。在他2岁时,母亲余某因犯罪被判刑入狱,余某又无其他亲属可以照料小卢,为解决小卢的生活照料问题,有关部门经与余某协商一致将小卢临时托管至儿童福利院生活。在余某刑满释放之后,虽经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余某就是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回小卢照料,也不支付任何费用。后经多方协商做工作,余某方才将其带回抚养。离别多年的母子重聚,并无母子温情的一幕,小卢等来的不是母亲温暖的拥抱,换来的却是冷漠与巴掌,吃不上饭是正常,母亲的打骂也是常态。民政部门发现余某不照顾小卢的饮食,且情绪不稳定,常对小卢进行辱骂、殴打。经相关部门商议,小卢回至海门福利院生活至今。小卢在海门福利院生活期间,余某从未进行探望和支付任何费用。小卢明确表示愿意在海门福利院生活。
后海门区民政部门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余某的监护权并申请指定民政局为小卢的监护人。海门检察院同时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海门民政局的起诉。
庭审中,余某承认自己无能力也无意愿履行对小卢的监护职责,同意政府监护,对民政局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并无异议。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可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海门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家之今日少年即国之明天栋梁。家事即国事。家,是温暖的避风港湾,可是对于有些孩子来说,却是一个冰冷的模糊记忆。
近日由于新冠疫情防控措施需要,广大师生也开启了网络教学之旅。面对在家网络学习这个新课题,不少家庭都有些头疼,尤其在辅导作业是上演了鸡飞狗跳的一幕。而对于这些常人所见的家庭教育烦恼,小卢却多希望自己的妈妈能够为自己做作业不好而批评自己,但是他的妈妈却一直不在身边,他也基本没有听过妈妈关爱的唠叨……相反,在海门法院的少年案件审判庭,关于小卢未来监护权的案件正在审理。
身为父母,无论身体状况、经济能力如何,均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实施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行为的理由。为人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的悲剧屡见不鲜。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歧视。同时,孩子既然已降临人世,身为父母则需知晓抚养孩子的义务,承担教导孩子的责任,并努力提供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施行,开启了“依法带娃”将“家事”上升为“国事”,为家长如何科学合法的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提供了法律依循。《民法典》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设定了多重保护制度。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发生自然灾害、新冠疫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同时《民法典》第36条还规定,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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