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只有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共同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
答:这样的判决是不对的。一物一权是物权法基本原理,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情况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不做分割,双方实际上还是共有状态,判决一人一半,就是确定按份共有,仍然存在谁实际控制、使用房屋的问题。在上述情况下,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夫妻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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