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登记处工作人员指出一方持有残疾人证,需要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才能登记结婚的, 应当认定另一方自结婚时知道对方患病的事实。
裁判要旨: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已经指出被告持有残疾人证,而被告生理上并无任何残疾。此外,工作人员在结婚登记现场询问了被告监护人的意见后才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结合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其脑部患有疾病,以及被告每月均到医院领取药物以稳定病情的事实,原告在结婚登记之初应当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应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案例索引:(2020)浙1004民初5692号
案情介绍: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持有精神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每月需要到医院领取药物进行治疗。近些年,被告的精神状况较好。原、被告登记结婚前,被告已经告知原告其脑部患有疾病。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时,登记处工作人员曾指出被告持有残疾人证,需要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才能登记结婚,并当场询问了被告监护人的意见。经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工作人员当场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仍需每月服用药物以稳定病情。2020年12月18日,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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