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权益受法律同等保护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彭文甫,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向生父索要抚养费纠纷案案件。曹某及王某曾在同一企业打工,均有家庭,后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并生育一子即原告张某。双方为原告生活费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故曹某以一岁孩子张某的名义起诉被告王某,要求王某履行抚养义务。
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张某虽为非婚生子,但被告应履行同婚生子一样的抚养义务,且原定生活费过低。被告王某辩称虽然做过亲子鉴定,但之前自己未看到结果;且曹某在明知婚外情的情况下还生育原告;出生证明上原告父亲姓名并非自己;加之自己经济状况不好,无法承担原告方诉求的抚养费标准。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原被告之间的父子关系,已经由被告委托并亲自参与的亲子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法院予以采纳。而抚养费的标准,应将子女实际需要放在首位,并结合抚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等角度来考虑。海门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张某生活费1000元/月,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曹某与王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为法律所禁止、受道德伦理责难,两人应承担各自的责任。但既已生育子女,则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相应教育抚养职责,具体履行方式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从确保其物质、精神需求,以及减少对其成长的不利影响角度出发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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