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为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何时生效?
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审判实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也未能由法院调解离婚,而是到法院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实践中,往往是一方当事人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研究认为,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附条件的协议自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时,该协议才生效。如果双方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其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或调解离婚,则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理由如下:
附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附条件的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为生效条件,即双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者签署民事调解书,方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订立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因此而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诉诸法院寻求终局判决,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分担债务,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及债务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另外,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欢迎关注:民商法茶座)。
综上,为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双方签字后成立,属于附条件协议,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调解离婚为生效条件:若未办理离婚登记也未调解离婚,则条件未成就,财产及债务协议处理不生效;完成离婚登记后,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已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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