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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离婚多年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用获支持

日期:2023-0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多年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用获支持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顾晓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张某和李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子小强,2014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小强随李某共同生活,张某依法支付抚养费。2020年8月,张某委托某公司对其与儿子小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赫然写明二人无血缘关系。对此,张某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与小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李某返还抚养费用、支付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因张某提供的鉴定结论系单方鉴定,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向本院申请亲子鉴定,李某表示同意并配合张某再次进行亲子鉴定,然其后又以儿子小强不同意鉴定为由拒绝进行鉴定。因小强系未成年人,又即将面临高考,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心理健康,该案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一次性返还张某已支付的抚养费用等十余万元。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不能欺骗和隐瞒。虽然本案中张某的物质付出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精神上的伤害却远非金钱能够弥补。在本案中,张某与小强之间已经发生的抚养关系属于典型的欺诈性抚养,张某在不知小强非亲生的情形下履行了抚养义务,由于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张某作出的履行抚养义务的民事行为系受欺诈、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该无效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用。

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环,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仅凭怀疑或猜测就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不仅无助于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严肃性,也不符合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要求。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进行了规定,明确“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直接起诉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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