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执行案件中,申请方需妥善保管票据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沈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八岁女孩小小,是父母曾经的掌上明珠,但后来父母因性格不合而离婚,并且各自再婚又再生育,小小早已不再是父母的唯一,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的小小,甚至向父亲主张抚养费都成了难题。最近,如东法院执行局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
小小的父母经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在父母的离婚判决书主文中,有一条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载明:自XX年XX月起,婚生女小小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每月给付生活费7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在此期间婚生女小小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上述费用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各履行一次。后小小的母亲张某因李某未按期给付小小的抚养费,以小小为申请执行人,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与小小的父亲李某谈话,了解到,李某再婚后再育,经济上虽不宽裕,但是小小的抚养费还是愿意承担的,关于抚养费中生活费部分,为每个月700元。但是医疗费教育费部分,判决书中载明“凭票”,但是小小的母亲提供的票据,要么是非正规的票据,根本看不出具体用途,要么就是金额对不上,感觉对方有“弄虚作假浑水摸鱼”的嫌疑。小小的母亲也承认,票据并不全,有些是缴款记录,有些只是款项说明,但这些钱确实用在了孩子身上。后经多次协商,双方在金额上达成了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也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抚养费执行案件有其特殊性,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生活费部分到了给付时都是固定的,但是教育费医疗费部分,在判决时往往尚未发生,因此,需要在给付时“凭票结算”,而在平常的生活中,申请方需留心保存和汇总相关票据,有理有据地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抚养费案件,是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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