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虽有影响 交租仍应及时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李小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承租人虽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当面交租,也应及时与房东联系沟通,协商推迟交租时间,或是尽量采取其他转账方式交租,一直拖延处理则会陷入不利的局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承租人因未及时交租,自行承担了各项损失。
陆某夫妇自2004年起便将自家的一处临街店面出租给丁女士经营熟食店,双方未明确约定租期和租金支付方式,但习惯在每年的2月底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2020年春节前夕,丁女士像往年一样回老家过年,但年后一直没有回吴江开门营业,也没有向陆某夫妇支付租金。2020年3月23日和4月1日,陆某夫妇向身在老家的丁女士发短信,表示因为丁女士一直不交租金,所以决定收回店面,希望丁女士及时搬离。丁女士均以新冠肺炎疫情无法当面交租为由,表示晚点到吴江处理。后陆某夫妇将丁女士的物品整理后,堆放在店面的储藏室内。
丁女士从老家来到吴江后,陆某夫妇于2020年4月27日到熟食店内,要求丁女士搬离并归还店面。双方发生争吵,陆某用榔头砸碎了店内的玻璃,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继而报警,但在公安局内,双方依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之后,丁女士自行处理了店内的物品,陆某夫妇当天晚上也向丁女士发送短信,称双方租赁合同已到期,要求丁女士7日内搬离店面。
2020年5月10日,丁女士搬离了店面,但其认为系陆某夫妇拒绝其微信转账支付租金,而执意要求其现金交租,才会引发后续争议,陆某夫妇构成违约,便一纸诉状将陆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赔偿电器损失10000元、营业损失30000元、转让费损失27000元、装修费损失8000元。
陆某夫妇认为,双方的合同履行已有15年之久,丁女士本应按照之前的习惯及时通过其他方式缴纳租金,却以疫情为由推脱不付,且双方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陆某夫妇有权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丁女士无权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女士与陆某夫妇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5月10日解除。丁女士理应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及时支付租金,但其在未提供证据证明陆某夫妇拒绝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未按期缴纳租金,故陆某夫妇有权解除合同,丁女士无权向陆某夫妇主张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营业损失30000元及转让费损失27000元。关于电器低价出卖的损失10000元,因陆某夫妇系合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清空并搬离涉案房屋系丁女士的义务,且电器系丁女士自行出卖,价款由丁女士自行收取,故陆某夫妇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装修损失8000元,因本案租赁合同解除系原告自身违约行为导致,故法院对于丁女士的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丁女士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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