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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车库燃气泄漏发生火灾,谁来担责

日期:2023-01-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租住车库燃气泄漏发生火灾,谁来担责?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窦淳冉 柴敏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在一些老旧小区,仍然存在着车库住人的现象。近年来,各地政府针对出租房、群租房、商铺等存在的各类隐患开展各项整治行动,以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取得一定成效。然而,一些出租人和承租人却仍然出于牟利和图方便或省钱,无视这当中存在的巨大安全隐患,违规出租/租住非法改造的房屋或不能住人的车库,从而导致一些安全问题频发,有的安全事故甚至对承租人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这是需要我们警惕的。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租住车库发生火灾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8年7月24日下午3时许,小李和同住的同学小赵在租住的车库中休息,小李在睡梦中突然听到小赵大喊,还没反应过来发生了什么事,就闻到空气中有烧起来的味道,原是车库发生了火灾。这场火灾造成其二人受伤及车库内物品毁损、装修受损。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该起火灾的原因为液化气石油气泄露所引发。后小李和小赵将房东张先生和中石化昆山公司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其共同支付二人医疗费48万余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责任划分问题产生较大分歧。被告张先生表示,引发火灾的液化气瓶并不是车库内原先的钢瓶,而是小李和小赵自行联系小区中“气贩子”更换并充气的,同时,根据专业部门鉴定报告可推断是钢瓶角阀未关闭严实才导致燃气的泄露,所以事故的发生与自己无关,且自己已垫付了两万元医药费,故不再承担其他费用。关于钢瓶已更换的问题原告小李和小赵并无异议,其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称,原先的液化气钢瓶在租房时就有,是房东提供的,后来没气了,所以在6月份联系小区内加气的人来充气。当时师傅说把钢瓶拿走充气比较麻烦,所以直接拿来一个满的钢瓶,就将房东原先的钢瓶拿走了。但二人在庭审中表示,平时两个人在家只是偶尔开火,且在7月21日至7月24日这段时间内没有开过火,并不存在操作不当,并且如果房东原先不提供液化气钢瓶的话,自己也不会联系充气师傅以继续进行使用以致发生事故,所以房东应负主要责任,而中石化昆山公司未按规定对涉案过期钢瓶进行报废处理,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石化昆山公司则辩称,近年来昆山各项规定实施,公司现在所有的钢瓶均是采取二维码标识,原告更换的涉案钢瓶为无法查询的一维码,所以非公司所有,且其对此类液化气瓶不予充装。此外,公司没有采取“进户”强制收取处理旧钢瓶的权限,本身不担负收集和报废旧钢瓶的责任,自然与此次事故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李和小赵作为车库承租人,租住车库已属违规,且未尽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行向非正规的充装液化气人员购买和安装过期未检验且无合法身份的液化气钢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张先生作为车库的出租人,明知车库不具备供人居住的安全条件和功能,却违反规定将车库向原告出租营利,期间,不但未对出租车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提醒,相反还向原告提供空置的液化气瓶,以致原告在更换了充装的废旧液化气瓶后发生泄漏,酿成本次事故,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而中石化昆山公司本身并无采取强制收取处理钢瓶的职责和权限,故难以认定事故与该公司有关。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并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原告已支付的48万余元,由被告张先生承担40%即19万余元。至于张先生在原告受伤后垫付的2万元医药费,因原告尚未治疗终结,伤残鉴定尚未作出,为了继续治疗的需要,暂不抵扣已垫付的2万元,双方可在原告治疗终结后另行处理。此外,原告起诉中石化昆山公司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近年来车库出租住人、群租房违规改造等问题,因其对社会秩序、人身安全等会构成较大危害,一直是各地政府大力整治的重点。然而一些人却还是出于各种原因铤而走险,类似本案的事故时有发生。在本案中,车库自有其专门用途,因缺少相关安全、消防设施,住人做饭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但原被告双方却出于牟利和省钱违规在先,实属不妥。在房屋租赁中,安全问题尤其需要被重视。对于出租人而言,不能因一己私利就违规改造房屋或出租车库以供住人,且在出租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以保障租客的居住安全;而承租人则要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寻找房源,不贪小便宜、因小失大,同时也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在租住过程中注意家电等设施的使用安全,做好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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