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非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
聂某从某县雇佣邓某等6人来南丰采摘蜜桔,包吃包住,工作时间为早饭后6时许外出采摘蜜桔,12时回家吃午饭,13至17时许继续采摘蜜桔。2017年12月1日17时许邓某等6人收工回到聂某家,晚饭后邓某到卫生间准备洗澡时,突然晕倒在卫生间。被发现后,聂某用皮卡车提前将邓某送往医院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期间,对邓某进行了人工呼吸等措施。后邓某经医院抢救仍没有生命体征,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
【分歧】
雇主是否需要对雇员在非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聂某作为雇主,需要对雇员邓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邓某死亡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但聂某为了工作需要,向雇员提供统一食宿,邓某的死亡与其履职行为具有内在紧密联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聂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邓某系吃完晚饭后在卫生间洗澡时猝死,并非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导致的损害后果。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聂某家卫生间张贴了防滑瓷砖,其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邓某的劳动强度不到,无工作量要求,聂某提供的伙食和住宿条件尚好,在邓某发生意外时,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对邓某的死亡,聂某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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